- 1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 年11 月14 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
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
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
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
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
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
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
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
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
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
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
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
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
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
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
- 2 -
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
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
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
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
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
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
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
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
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
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
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
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
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
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
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
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
- 3 -
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
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
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
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
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
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
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
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
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
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
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
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
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
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
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
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
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
- 4 -
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
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
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
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
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
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
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
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
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
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
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
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
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
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
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
- 5 -
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
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
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
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
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
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
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
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
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
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
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
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
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
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
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
- 6 -
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
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
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
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
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
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
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
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
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
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
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
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
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7 -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
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
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
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
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
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
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
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
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
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
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
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
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
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
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
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
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
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
- 8 -
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
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
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
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
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
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
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
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
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
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
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
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
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
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
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
- 9 -
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
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
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
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
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
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
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
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
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
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
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
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
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
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
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
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
- 10 -
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
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
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
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
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
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
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
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
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
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
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
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
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
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
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
- 11 -
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
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
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
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
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
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
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
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
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
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
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
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
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
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
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
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
- 12 -
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
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
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
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
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
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
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
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
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
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
- 13 -
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
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
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
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
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
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
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
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
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
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
- 14 -
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
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
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
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
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
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
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
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
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
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
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
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
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
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
- 15 -
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
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
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
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
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
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
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
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
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
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
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
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
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
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
- 16 -
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
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
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
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
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
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
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
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
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
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
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
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
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
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
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
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
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 17 -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
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
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
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
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
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
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
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
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
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
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
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
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
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
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
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
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
- 18 -
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
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
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
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
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
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
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
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
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
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
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
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
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 19 -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
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
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
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
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
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
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
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
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
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
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
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
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
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
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
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
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 20 -
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
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
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
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
定。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
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
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
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
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
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
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
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
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
- 21 -
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
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
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
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
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
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
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
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
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
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
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
- 22 -
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
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
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
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
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
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
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
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
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
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23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
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
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
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
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
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
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
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
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
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
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
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
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
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
- 24 -
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
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
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
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
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
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
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
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
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
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
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 25 -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
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
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
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
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
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
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
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
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
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
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
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
- 26 -
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
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
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
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
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
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
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
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
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
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
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
- 27 -
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
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
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
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
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
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
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
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
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
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 28 -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
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
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
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
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
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
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
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
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
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
- 29 -
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
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
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
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
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
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
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
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
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
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
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
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
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
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
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
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
- 30 -
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
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
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
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
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
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
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
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
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
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
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
- 31 -
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
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
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
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
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
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
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
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
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
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
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
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
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
- 32 -
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
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
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
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
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
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
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
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
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
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
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
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 33 -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
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
案。
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
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
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
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