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凡正式党员超过3人,可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开展工作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四条教职工党支部原则上按照教职工党员所属的系、部、研究中心(基地)、实验中心(室)、职能处室设置,尽量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离退休党支部在充分考虑方便离退休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基础上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照学科、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联合组建党支部。 第五条学生党支部可以根据学生党员人数,按系、专业、年级或班级设置学生党支部。低年级本科生中可按年级设置党支部,有条件的高年级本科生中可按班级或专业方向设置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按班级、年级或专业方向、学科团队设置党支部。 第六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书记1人、组织委员1人和宣传委员1人。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以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 党员人数较多的学生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副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由学生党员担任。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分设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党小组的设立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凡是成立新的党支部或撤销原有的党支部,必须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特别重视在优秀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十三条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第十四条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认真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党支部应积极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根据青年学生特点,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第四章 党的支部委员会成员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认真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三)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加强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增强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四)加强党员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做好党员的培养、发展、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积极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活动,引导大学生班(年)级端正班风、浓厚学风。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意见,具体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三)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做好评选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及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党支部的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第五章 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 第二十二条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及非党师生列席。 第二十三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决定支部贯彻落实计划和措施; (二)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三)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四)定期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五)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党支部委员; (六)讨论决定关系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需经全体党员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讨论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会议内容由党小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结合具体实际确定。 第二十七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三)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四)开展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 (五)组织党员学习,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六)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并向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党课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基本方法,主要围绕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结合党员思想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学党章、学方针政策、学党建理论和相关知识活动。党课学习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三十条民主评议党员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教育,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主题党日主要是指以议政议事、推进工作、组织生活、学习教育和为民服务为主题,结合支部实际特点开展的支部特色活动。主题党日活动一般每月开展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党支部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燕山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燕发〔2001〕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