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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招生宣传及收费管理的通知
2016-07-14 09:50  

各函授站点:

     近年来,我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尤其是函授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对缓解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有的站点招生宣传不规范、收费标准不明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办学声誉,为了加强对我校函授站点的招生宣传及收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招生宣传、广告、简章的管理

1、各函授站点在招生宣传品中,要真实准确地将各类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类别、入学条件、学习形式、考试形式、收费标准、毕业文凭等事项向社会公示,不得含糊其辞,以保证受教育者的知情权。

2凡未经学校考察、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的办学单位一律不准以燕山大学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招生。

3学校统一制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材料,严厉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招生信息的行为。对由于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造成社会稳定隐患的,责令有关函授站点停止招生,限期整改,对主管人员、主办部门(机构)进行调整。

4函授站一律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5、不允许函授站接纳在校专科生报考专升本。凡函授站接纳持有非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报考专升本,导致考生不能录取(注册)的,责任由函授站自负。

  二、加强对函授站点的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举办成人高等函授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省内各函授站点应严格按河北省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中有关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外各函授站应严格按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1、各函授站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类乱收费行为。

2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生自愿选择的项目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3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学生缴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4、不得以各种理由收取毕业证、学位证等费用。

5函授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站经费的预算、筹集、收缴使用、结算等工作,并负责定期向站长汇报经费管理情况,接受设站单位检查,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各函授站必须切实遵守国家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函授站在招生或教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中止办学协议,撤销函授站在我校的联合办学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追究其行政领导责任的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1 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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