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学院院风、教风、学风建设,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实现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引导教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下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依法执教
第三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教师职责。
第五条带头遵循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爱岗爱校,为人师表
第六条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爱岗敬业,爱校如家,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作贡献,促进学院办学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七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执着的敬业精神、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情操教育感染学生。
第八条仪表大方,衣着得体,语言健康,举止文明,行为严谨,待人热情,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三)严谨治学,廉洁从教
第九条锲而不舍,学而不厌,努力学习新理论、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真理,求真务实,认真细致地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诲人不倦。
第十条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去,认真钻研教材,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做到精心备课、认真讲授、悉心指导。
第十一条自尊自律,清廉正派,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现象。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四)秉持良知,潜心科研
第十二条弘扬科学精神,潜心科研,实事求是,勇于探索,精益求精,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第十三条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坚持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育人才,实现教学与科研共同进步,防止出现重科研轻教学的责任失衡现象。
第十四条恪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五)尊重学生,教书育人
第十五条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师在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能力的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去,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六条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尊重学生个性,因材施教,启发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思维,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道德教育并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严慈相济,学思结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与效果;注重知行合一,教学相长,有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六)团结协作,服务社会
第十八条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团队意识,正确处理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十九条勇担社会责任,促进国家发展,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社会公益,服务社会大众;参与社会实践,提供专业服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措施
第二十条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负责,学院行政领导、优秀教师代表和学院管理人员参加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要采取实际行动和措施,切实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每位教师都要自觉增强职业道德意识,确立教师职业道德观念,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自警自律。
第四章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对本学院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的师德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新任未满一年的教师和实验教师不参加考核。
上一学年度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实验教师不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中,学生评教结果的权重占60%,教研室互评占20%;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评价占20%。
第二十四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划分为A、B、C、D四档,A档为优秀,B档为良好,C档为合格,D档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D档):
(1)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包括反党、反社会主义内容及宗教内容),影响恶劣;
(2)以教谋私,给学生成绩随意打分、划考试范围、泄露试题及答案,以考试分数等谋财、谋物、谋色,影响恶劣;
(3)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违反教学纪律,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影响;
(4)无故旷教或无故不接受学院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
(5)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
(6)在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7)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涉“黄、赌、毒”和迷信活动;
(8)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
(9)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及学校“教学成就奖”、“教学标兵奖”、“青年教学标兵奖”评选的重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为D档者,两年内取消各种评优资格,职称晋级延迟两年。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适宜或与学校政策冲突的,以学校现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