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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2016-07-13 09: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依据《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产生办法》,结合学院实际,设立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保护学术自由、崇尚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在职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人。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应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院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论证。必要时会议议程中应增加听证、质疑和答辩环节。

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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