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应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即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四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具体条件是: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必须完成在学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其中政治理论课和学位课(课程名称见本专业教学计划)成绩及毕业设计,均达到良好以上,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者;
(二) 在学期间违犯学校纪律或所在工作单位有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六条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我校成人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批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按“择优推荐”的原则,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和提供审查必备的档案材料。
第七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 凡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夜大应届本科毕业生,专科起点应届本科生,经审查符合上述第四条(一)、(二)规定的学生均可报名申请;
(二) 继续教育学院对通过省教育厅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名单及其它材料进行审查;
(三)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的考试成绩进行审核;
(四) 继续教育学院将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加盖钢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颁发。
第九条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考试、推荐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已授予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消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只适用于授予我校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