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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2016-07-13 08:33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实行每学期的课程结业考试。课程考试是学年制教学管理体制的重要一关。通过考试,可以全面、系统地检查学生学习情况,评价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因此,针对我院函授(业余)教育特点,必须加强对考试方式、考试命题、成绩评定、试卷印刷、考场记录以及监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学生考试管理办法》,确保考试结果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客观性。

一、考试方式

1.  根据各门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不同,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写论文、写总结、作大作业、现场操作或综合考试等方式。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任课教师决定采用除闭卷以外的任何一种考试形式都要经过该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务科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2.  政治理论、人文、社科类课程的考试应主要以开卷笔试、口试或写论文等方式为主,论文实行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3.  毕业设计(论文)、超过八周的课程设计采用答辩形式进行考试,答辩组成员由三、五、七(奇数)人组成,并有答辩评语记录,实行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4.  课程考试由教务科根据各课程性质的不同,安排在课程结束时的下一周或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笔试时间为100分钟,口试时间为每人20分钟。

二、考前准备工作

1.  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未经办理重修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完成作业量未达到50%、或试验报告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

2.  凡在非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任课教师应至少在结课前一周前与教务科联系,由教务科以书面形式将考试时间、地点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该班级辅导员,再由教务科具体安排监考教师。

3.  凡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

4.  监考单位于考试前三日,将本单位拟派出的监考教师名单报到教务科。教务科将各考场监考教师安排完毕后,于考试前一日将安排结果返到监考单位。

三、命题工作

1.  重修课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的课程考试统一进行。

2.  命题前任课教师到教务科领取标准试卷纸,试题一律用黑色碳墨水书写或用打印机打印。要求内容准确、图文清晰、书写字体大小与间距适中、题与题之间留有适当的答题位置。

3.  凡已有试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将考试时间和考试人数等向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安排非任课教师从试题库中选择难易程度适当的试题。

4.  凡没有试题库的课程,由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组织命题小组或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应参加与命题工作,做到教考分离。

5.  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题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基本要求的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的题目约占30%,高难度的题目约占10%。

6.  每门课程,命题教师应命出内容没有重复的两套试题,并附有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同一课程试卷要做到函授与脱产要有区别,重复率最多不能达到80%。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教务科,由教务科确定一套为考试试题,办理印刷手续。另一套作为备用试题。

7.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安排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8.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必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指试题范围。可按教学大纲要求,给函授学生发放辅导材料用于自学参考。

9.  任课教师至少提前5天把试卷送到印刷室印刷。

10. 教师不得自行组织结业考试。

四、考试成绩评定及成绩分析

1.  学生学习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为主。

2.  具备集体阅卷条件的,应由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负责组成阅卷小组,实行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阅卷。每位阅卷教师参与阅卷的分数不应超过30分。

3.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组织阅卷,并认真填写成绩单一式三份。要求字体清晰,不得有涂改现象。如个别地方因误需要更正时,更正后,阅卷教师应在该处签名,并于考试后一周送教务科。教务科将成绩单分别下发给辅导员两份(一份由辅导员登录成绩存档,另一份下发到班级),另一份教务科登录成绩存档。

4.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教学经验,并认真填写《成绩分析报告单》送教务科。

5.  试卷评阅完毕后,阅卷教师将试卷按学号顺序,以班级为单位整理好,于考试后一周内送交教务科存档备查。

6.  学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时,应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辅导员提出书面查卷申请并登记。由辅导员汇总报教务科批准,教务科统一安排时间,组织有关教师查卷,查卷应履行查卷手续。如个别学生的成绩确因阅卷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时,教务科长和任课教师必须同时在更改处签名后,方能生效。

五、成绩考核与登记

() 结业考试成绩考核与登记

1.  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应经过严格考核,理论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实践环节考核方式为考查。

(1) 根据考试成绩评定标准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课程以考试试卷成绩为主;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自学笔记、完成作业情况、实验、平时测验和面授出勤率等综合给分。

(2) 根据考查成绩评定标准实行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

不及格。考查形式可以是做大作业、写论文、开卷考试,考查成绩可根据面授出勤率等综合评定。

(3) 实践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考核不及格者,随下届重修。

2.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如表:

百分制

60

60—69.9

70—79.9

80—89.9

90—100

五级分制

不及格

及格

3.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如表:

五级分制

不及格

及格

+

百分制

+50

+65

+75

+85

+95

+5

() 重修考试成绩考核与登记

1.  所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缺考、缓考的学生,办理重修手续跟下届同专业班级重修,并和所在重修专业班级一起参加重修课程结业考试  

2.  无论是那种情况,凡是重修过考试成绩如实记载(学位课除外)。

() 学位课重修考试成绩考核与登记

1.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后,不允许再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2.  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旷考的学生,可以重修课程考试,但成绩录入最高分为及格。

3.  学位课程考试办理缓考手续的,可以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如实登记录入。

() 毕业大补考试成绩考核与登记

1.  毕业前大补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律按及格登记录入。

2.  学位课程办理缓考手续,没有参加重修考试,参加毕业大补考试的,一律按及格登记录入。

六、试卷印刷

1.  试卷印制单位应履行试卷收发登记手续。

2.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刷时间。一般从收到试卷至印制装订完毕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3.  试卷印刷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试卷格式统一,内容清晰、准确。

4.  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试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印废的试卷须指定专人销毁。

5.  对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教学过程实施细则》处理。

                                 

 

 

                                                                                  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务科

201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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