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考试组织工作顺利进行,明确考试组织工作中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1. 每门课程考核,设主考(出题教师)一人。主考负责考试及阅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解释试卷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上报课程考核成绩。
2. 非考试周内进行的课程考核,需由主考提前一周提出,并到院教务科办理试卷印刷手续。考试周内的考试,由院教务科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
3. 不足10个考场,考务工作由主考负责,超过10个、不足20个考场可设一个考务组,以后每超过20个考场设一个考务组。每个考务组由主考单位安排两人负责考务工作(收、发、密封试卷),流动监考在主考的的领导下解释试卷中出现的问题。
4. 每门课程考核三个考场以下(含三个考场)的主考教师既要承担主考任务还要承担监考任务。三个考场以上(不含三个考场)主考教师只承担主考任务不承担监考任务。
5. 每个考场设监考教师两人。
6. 根据考场数量安排总监考。由主考单位所在院(系)领导或教务科负责人担任总监考,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7. 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在考场记录上写清原因及处理方式,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院教务科。院教务科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理意见。
8. 主考或总监考有权对监考教师的监考工作提出意见,对不接受意见的监考教师,可取消其以后的监考资格,并记教学事故一次。
9. 院教务科负责将课程考试所需的教室安排,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各教学楼管理员。教学楼管理员负责考场的桌椅、照明、电源等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