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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函授考试违纪处理条例
2016-07-13 08:35  

第一条  函授考生不带准考证原则上不准参加考试,考试科目成绩记分,允许正常重修,重修成绩如实录入。如有特殊情况可找本班辅导员对照学籍卡确认,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考试科目成绩记分,并注明作弊字样,允许参加重修考试,但考试成合格后登记为及格。

1.  闭卷考试夹带资料(纸条、书籍、笔记等)进入考场;

2.  考试时私藏试卷;

3.  考试时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相互传递资料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作弊者;

4.  考试结束铃响后,强行答卷不听劝阻者;

5.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违纪科目成绩记分,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  由他人替考者;

2.  在考场外答卷者;

3.  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者。

凡上述违纪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经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凡考试违纪次数累计两次者(含两次),予以留级,取消取得学位资格,考试违纪次数累计达到三次者,劝其退学。

 

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务科

201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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