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实行每学期课程考核制度。课程考核工作是学年制教学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严格的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机制,使考核工作逐步向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合理化发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考查学生学习情况,评价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也督促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督促学生提高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为加强对考核方式、考核命题、试卷印制、成绩评定、考核纪律等环节管理,特制定《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我校的考核对象为:成人函授(业余)学生;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务科为主要负责部门,组织者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科长负责,组织成员由教务科全体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教务科负责组织,统筹制定考核工作计划,系统安排考核课程的各个环节,对考核课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督促和检查,保障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
   
 
第六条  根据各门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不同,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写论文、写总结、大作业、现场操作、实习、实验、答辩或综合测试等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由教务科根据各课程性质,安排在课程教学期间或课程结束时的下一周或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笔试时间为100分钟,口试时间为每人20分钟。其它形式的考核时间由教务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通过答辩进行考试的,每个答辩组成员由三、五、七(奇数)人组成,设秘书一人,并有详细的答辩评语记录,实行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第四章  考核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且完成作业量未达到50%,不能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重修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十条  凡在非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任课教师应至少在结课前一周与教务科联系,由教务科以书面形式将该课程考试时间、地点(函授学生提前一周、脱产学生提前三天)通知该班级辅导员。监考教师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凡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
  
 
第十二条  监考单位于考试前三日,将本单位拟派出的监考教师名单报到教务科。教务科将各考场监考教师安排完毕后,于考试前一日将安排结果返回到监考单位。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考试组织工作顺利进行,明确考试组织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如下:
  
 
1.  每门课程考核,设主考(出题教师)一人。主考负责考试及阅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解释试卷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上报课程考核成绩。
  
 
2.  根据考场数量设总监考和流动监考。总监考由教务科负责人担任总监考,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流动监考负责巡视各考场的考试组织和实施情况,并及时向总监考反映有关信息。
  
 
3.  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写清原因及处理方式,考试结束后,立即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学院教务科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4.  流动监考或总监考有权对监考教师的监考工作提出意见,对不接受意见的监考教师,可取消其以后监考资格,严重者由学院视情况根据教学管理条例给予适当的处分。
  
 
5.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将考试所需的教室安排,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教学楼管理员。教学楼管理员负责考场的桌椅、照明、电源等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五章  命题、试卷印刷、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命题管理
  
 
1.  任课教师按教务科的统一规定的命题标准格式出题,一律采用B5打印纸打印。要求内容准确、图文清晰、书写字体大小与间距适中。
  
 
2、凡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将考试时间和考试人数等向教务科负责人汇报,由教务科安排非任课教师从试题库中选择难易程度适当的试题。
  
 
3.  凡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命题小组或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应参加与命题工作,做到教考分离。
  
 
4.  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题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基本要求的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的题目约占30%,高难度的题目约占10%。
  
 
5.  每门课程,命题教师应命出内容没有重复的两套试题,并附有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同一课程试卷要做到函授与脱产要有区别。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教务科,由教务科确定一套为考试试题,办理印刷手续。另一套作为备用试题。
  
 
6.  相同层次的授课班级,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安排的课程,要进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7.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必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暗示试题范围,否则,按《燕山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但是,可按教学大纲要求,给函授学生发放辅导材料,用于自学参考。
  
 
8.  命题教师至少提前5天把试卷送到印刷室印刷。
  
 
9、任课教师不得擅自组织课程结业考试。
  
 
第十五条  试卷与印刷管理
  
 
1.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刷时间。一般从收到试卷至印制装订完毕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2.  试卷印刷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试卷格式统一,内容清晰、准确。
  
 
3.  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试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印废的试卷须指定专人及时销毁。
  
 
4.  对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教学过程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试卷的保密管理
  
 
1.  试卷印刷完毕后由教学单位指定的人员负责,要做到防止泄密和损坏。
  
 
2.  试卷交接时要认真清点试卷的份数和质量,交接时双方应签字。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为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和严格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十八条  考场和监考人员应根据学员的应试人数合理安排。
  
 
1.  一门课程考核不足3个考场的,主考教师既要承担主考责任还要承担监考任务。超过3个考场,不足10个考场的,可设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只承担主考责任,不承担监考任务,考务工作由主考负责。
  
 
2.  一门课程考核超过10个考场、不足20个考场的,可设一个考务组,以后每增加20个考场设一个考务组。每个考务组由三人组成,教务科安排两人负责考务工作(收、发、密封试卷)和流动监考工作,主考教师负责解释试卷中出现的问题。
  
 
3.  标准考场:学生人数为30人,监考人员为2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监考程序监考,遵守监考守则。
  
 
1.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期2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接受主考教师分配的任务;第二监考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合理安排考生座位;第一监考领取试卷后,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考场规则要求指导学生应考。
  
 
2.  监考教师除按主考教师的要求回答学生的问题外,不得对试题做任何解释或启发学生答卷。
  
 
3.  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闲谈、批阅试卷等),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进入考场后要关掉手机,严禁使用手机。
  
 
4.  监考教师要自带手表并把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写在黑板上,以提醒考生。监考教师不得擅自改变考试时间。
  
 
5.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对违纪、作弊考生必须停止考试,监考教师需在该考生试卷和考场记录单上分别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6.  流动监考在一次考试的同一考场中,累计两次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行为,将对监考教师按教学事故上报学院处理。
  
 
7.  监考教师应准确掌握考试时间,清点参加考试人数,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报告单。
  
 
8.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按时收回试卷(包括试题、试卷、草稿纸等),清点试卷份数,待检查参加考试人数与收回试卷份数一致后,及时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并将填写完整的考场记录单及作弊试卷送交学院教务科。
  
 
9.  监考教师不得擅自找他人代替监考。若有事不能监考的教师,至少提前半天与教务科联系,经教务科批准后,由教务科安排更换的监考教师。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  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按时进入考场。重修、补考的学生同时要带重修或补考手续,否则,不准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到。
  
 
2.  考生在考前10分钟入场,按监考教师要求对号入座。学生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3.  考试所需文具一律自带,相互不准借用,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如书籍、纸张等一律放在讲台前。
  
 
4.  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关掉手机,否则按作弊处理。
  
 
5.  学生对考题有字迹不清或其它问题时,应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发问。
  
 
6.  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传递试卷,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准找他人替代考试。
  
 
7.  考场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保持安静,上厕所要得到监考教师允许,并有监考教师陪同。
  
 
8.  考卷只准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作答(画图可用铅笔),用学校统一发放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9.  考试结束后,学生应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严禁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考试违纪者,将按《考试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第七章  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进入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可找本班辅导员对照学籍卡确认或持带有本人照片并加盖辅导员名章和教务科公章的临时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不准参加考试,该考试科目成绩记“0”分,允许参加补考或重修,重修成绩如实登记录入,补考成绩及格后按“60”分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考试科目成绩记“0”分,并注明“违纪”字样,函授学生可参加重修考试,脱产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后登记为及格。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窥探、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务科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
  
 
6.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的;
  
 
9.  其他违反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违纪科目成绩记“0”分,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抢夺、盗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与考试成绩的;
  
 
10.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3.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4.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凡上述违纪学生,应当写出书面检查,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毕业前重修或补考违纪者,延期毕业。
  
 
凡考试违纪次数累计两次者(含两次),予以留级,取消取得学位资格,考试违纪次数累计三次者(含三次),劝其退学。
  
 
对于符合第4、5条之规定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试中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违纪和作弊行为处理结果要在全校予以通报,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考核成绩评定及成绩分析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的管理
  
 
1.  学生学习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作业、出勤等情况给出,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
  
 
2.  具备集体阅卷条件的,应由教研室负责人负责组成阅卷小组,实行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阅卷。每位阅卷教师参与阅卷的分数不应超过30分。
  
 
3.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组织阅卷,并认真填写成绩单一式三份。要求字体清晰,不得有涂改现象。如个别地方因误需要更正时,更正后,阅卷教师应在该处签名,并于考试后一周送教务科。教务科将成绩单分别下发给辅导员两份(一份由辅导员登录成绩,另一份下发到班级),另一份教务科登录成绩存档。
  
 
4.  试卷评阅完毕后,阅卷教师将试卷按学号顺序,以班级为单位整理好,于考试后一周内送交教务科存档备查。
  
 
5.  学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时,应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辅导员提出书面查卷申请并登记,辅导员汇总报教务科批准,由教务科统一安排时间,组织有关教师查卷,查卷应履行查卷手续。如个别学生的成绩确因阅卷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时,必须教务科长和任课教师同时在更改处签名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教学经验,并认真填写《成绩分析报告单》送教务科。
  
 
第九章  成绩考核与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绩考核标准和登记
  
 
1.  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应经过严格考核,理论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实践环节考核方式为考查。
  
 
(1) 考试成绩评定标准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试课程以考试试卷成绩为主,占70分;平时成绩占30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笔记、完成作业情况、实验、平时测验和面授出勤率等综合给出。
  
 
(2) 考查成绩评定标准实行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考查形式可以是做大作业、写论文、开卷测试等多种形式,考查成绩可根据面授出勤率等综合评定。
  
 
(3) 实践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随下一届学生重修。若没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实践环节,则由学生自己利用寒暑假重修。
  
 
2.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如表:
  
 
 
  
   
    
    |   百分制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   五级分制
         |  
      不及格E
         |  
      及格D
         |  
      中C
         |  
      良B
         |  
      优A
         | 
   
  
 
  
3.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如表
  
 
 
  
   
    
    |   五级分制
         |  
      不及格E
         |  
      及格D
         |  
      中C
         |  
      良B
         |  
      优A
         |  
      ±
         | 
   
 
    
    |   百分制
         |  
      50±
         |  
      65±
         |  
      75±
         |  
      85±
         |  
      95±
         |  
      ±4
          | 
   
  
 
  
第二十九条  重修考试成绩考核
  
 
1.  函授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缺考、缓考者,需办理重修手续跟下一届同专业班级重修,并与所在重修专业班级一起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2.  函授学生重修考试成绩如实记载(学位课除外)。脱产学生重修后缓考成绩如实记录,补考成绩及格后按“60”分记录。
  
 
3.  脱产学生不及格和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旷考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直接参加毕业补考,也可重修。
  
 
第三十条  学位课重修考试成绩考核与登记
  
 
1.  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旷考的学生,可以参加重修课程考试,但成绩录入最高分为及格。
  
 
2.  学位课程考试办理缓考手续的,可以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如实登记。
  
 
第三十一条  毕业补考考试成绩考核与登记
  
 
1.  毕业前补考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律按及格登记录入。
  
 
2.  学位课程办理缓考手续,但没有参加缓考,直接参加毕业补考考试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一律按及格登记录入。
  
 
第三十二条  免修课程成绩审批与登记
  
 
学生已学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可申请免修或参加免修考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向学院教务部门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1.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部门颁发的毕业证及对应院校教务部门盖章的相应专业成绩单,在相同科类、相同学习层次、相同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五年内有效);
  
 
2.  经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同层次、同科类、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
  
 
3.  国家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计算机基础课,有效期为五年;
  
 
4.  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三年内有效);
  
 
5.  电算化、珠算等级考试取得证书者。
  
 
实践教学环节不准免修。免修课程不减免学费。免修课程,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向教务科申请、批准备案。逾期不予补办。每学期最多免修两门课程。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务科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