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因特殊原因两周内不能按期报到者,经学校批准,可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某门课程结束或部分结束时所进行的考核;考查是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核的方式可采取闭卷、部分闭卷或开卷等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包括、出勤、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计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计分。
第十六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记入成绩册,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重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请假后缺考者,可以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凡旷考和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五章 免修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相同或以上层次的课程成绩;
(二)已取得的其他院校相同或以上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三)根据校际间跨校修读协议在他校取得成绩的。
第二十条 学生凭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教学管理部门办理免修手续,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四)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应当退学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根据应当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作适当安排。
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按《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升级与留级有关规定(试行)》规定,审核学生的留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未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作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申请退学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学生其它原因退学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天,即视为送达。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当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毕业生应当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燕山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的规定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生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颁发课程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由相应部门予以评选、授予。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五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果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务科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