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燕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燕山大学实际,制定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根据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非英语专业,在规定期间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或在规定期间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证,或在规定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并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在规定期间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小语种)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或在规定期间参加高等教育第二外语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条 取得本校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成绩满足学校有关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课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优良;
(二)未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学位课成绩未满足学校有关规定的。
(三)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
(一)我校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
(二)满足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往届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学位。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撤销学士学位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并已核发学位证书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燕山大学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学生对撤销学士学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8年10月31日开始执行,原《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