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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5-06-06 09:13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请学士学位期限是否在毕业后一年内;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学位课平均分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及以上(指导教师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均为良及以上),学位课平均分不低于70分;

(四)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包括线上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线下外语考试两部分)成绩是否符合如下要求。

专业基础知识

 

 

线上考试

满分150

外语

(非英语专业为英语,英语专业为法语)

线下考试

满分100

总分

 

 

 

满分250

不低于90

不低于50

不低于150

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一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安排在1月、6月毕业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之后,学位课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且仅能申请参加一次。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分两步进行,线上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结束之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参加在校本部组织的线下外语考试。

持有各省学位外语成绩单、公共英语(PETS)三级证书、自考英语(二)合格成绩单、大学英语四、六级(CET4CET6)合格成绩单,或已获学士学位的学生,均可申请免试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

第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士分委员会)审议,由学士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在学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432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终止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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