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的规定
继教院字[2024]3号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燕山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燕大校发〔2024〕3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测试”)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考务工作,特制定《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 考试组织
第一条 学业水平测试由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线上)、外语(线下)(非英语专业为英语,英语专业为法语)组成。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毕业生水平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业水平测试。
第三条 线上考试按双机位模式进行。
第四条 线下考试按标准化考场模式进行。设主考1人,下设副主考,主巡视、考务组、试卷传递保管组、保卫组、后勤组等;由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并指定相应的负责人。
第五条 线下考试要求。
(一)考场一律单人单桌。每30名考生为一标准考场,不够30人则为非标准考场。
(二)每个考场必须设主、副监考各1人。由考务组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考务工作经验、原则性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
(三)考场内外要保持清洁安静,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周边禁止闲杂人员逗留、高声喧哗;机动车辆应绕道行驶。
第六条 主考、副主考、主巡视、考务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学业水平测试规定,并全面负责考务工作。
(二)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明确其职责、任务和分工。
(三)负责考点及考场各项设施的考前检查落实工作,做好考前准备。
(四)按照考试指令,统一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确保考务过程中试卷的安全与保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按照《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线下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附件1)规定处理考试期间的一般性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及主管副校长。
(七)检查回收的材料是否齐全,总结考务工作经验。
第七条 考场主、副监考主要职责。
(一)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确保本考场按规定正常进行考试。督促考生遵守《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线下考试考生应试守则》(附件2),及时制止违纪行为。发现考生违纪,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纪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对考试过程中的偶发事件,要及时向考务组汇报。
(二)考生入场时,要严格验证手续,检查考生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有无有效印鉴、有无涂改伪造痕迹,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在正式答卷前、考试期间、尤其是回收答卷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答题纸(卡)上填写的姓名、考号是否与准考证、身份证件相符。
(三)按时领取试卷和其它考试材料,试卷到达考场后,启封前,随机找两名考生检查试卷封条密封是否完好并签名,在确认完好无损后当场启封,核对数量、分发试卷。提醒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短缺、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的地方填写或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A、B卷标等。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入场考试。负责将缺考人员的答题卡或答题纸分别在规定位置填涂相关内容,并将缺考人员的有关信息填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对应栏内。监考人员不许回答考生提出的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应立即核查准确,当众答复。
(五)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员、本考点主考、副主考、考务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进入考场。未经主考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六)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精力集中,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念题或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七)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要按照统一要求依次收集、整理全部考试材料(含答题卡、答题纸、试卷、草稿纸,以下同),清点无误后,宣布考生退场。
(八)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材料、“考场情况报告单”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并当场密封。
第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考务组织、试卷传递、后勤保卫等类人员,主要职责。
(一)自觉服从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的安排,遵守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考试前,熟悉和掌握省学位办制定的有关考务规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三)考试期间,维护考点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禁止其他人员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喧哗。
(四)主动热情地为考生服务,作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考后的清理。
(五)考试结束时,协同监考人员清点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装袋密封。
二、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明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经考务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考生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以后的考试工作,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及试卷保密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情况,并立即宣布停止违纪考生的考试资格;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由两名监考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中发现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纪的考生,由考务组填写《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线下考试考试违纪通知书》(附件3),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并通知学生。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三、试卷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条 学业水平测试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含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试卷印制完毕,按保密要求封装后,按安全与保密要求运送。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专用的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和考试完毕不能即时送走的答卷。
(一)试卷保密室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单独房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铁门、铁窗、铁柜。
(二)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派人掌管。
(三)试卷入柜后,应在柜门门缝贴上考务组制作的“试卷保密专用密封条”。
(四)领导小组应选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并且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正式在编职工,担任试卷保管工作;并安排好值班人员,明确其职责。
(五)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试卷和答卷按要求送达考务组。经考务组材料接收工作人员清点无误后,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六)评阅试卷期间的答卷保密室要求同本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涉密资料(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阅卷工作应遵循“严格、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省学位办制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更改答案;阅卷过程自始至终要“宽严适度”、“首尾一致”;阅卷工作集中人员在统一时间、统一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试阅卷由考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试卷的评阅工作,对试卷的评阅质量、分数的核对、试卷的保管、保密和阅卷工作的进度负责。
第二十五条 阅卷程序及要求
(一)认真整理试卷。
试卷收齐之后,考务工作人员将试卷进行拆封、整理。试卷袋拆封时阅卷领导小组负责人必须在场,对于密封有问题的试卷袋要及时处理、登记。对每个试卷袋中的试卷按“考场情况记录表”所填内容进行清点,然后进行密封装订和编号,清点结果与记录表所填内容不相符的,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二)做好试评工作,统一评分标准。
正式阅卷前,领导小组应组织部分阅卷教师根据《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试评。针对考生答卷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归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出试卷每道题如何具体给分、扣分的《评分标准执行细则》,作为教师阅卷的依据。
(三)领导小组要制定统一的记分和合分方法,记分要规范,合分要准确。
阅卷要建立严格的复查制度。对评阅后的试卷,领导小组要逐题复查,避免评分有误或评分明显偏颇。领导小组要抽查已阅试卷,防止偏严、偏宽或宽严不一及错判、漏判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阅卷保密与纪律。
(一)设置专用的阅卷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阅卷室。阅卷期间,阅卷现场的所有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二)试卷严格按绝密材料进行保管。阅卷要建立保密室,制定保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收发试卷,完备试卷收发手续,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地点。发放的试卷,评阅后当天收回,集中在保密室保管。严防试卷丢失或发生交接错误。
(三)试卷成绩登统之前,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密封试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和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四)阅卷期间,任何人不得查询考生的成绩,在正式通知成绩之前,任何人不得提前泄露考生成绩。
(五)要注意做好阅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持清洁,注意防火、防盗。
第二十七条 成绩复核与登统。
(一)试卷复核与计算小分均应在试卷册密封状态下进行。
(二)成绩录入数据库分别由两组人员分两台微机进行,登统完毕将两组数据库进行比较,如有差异,应调阅试卷,检查各题小分后予以修正。
(三)考试成绩登统完毕后,由教学平台及时公布。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所发与此考试有关的文件精神与本细则有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5月8日
附件1:
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线下考试
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序号 |
偶发事件 |
处 理 办 法 |
监 考 员 |
考 点 主 考 |
|
1 |
考生忘带或遗失了“准考证”。 |
不得让其入场考试。 |
|
2 |
考生忘带或遗失了“身份证”。 |
不得让其入场考试。 |
|
3 |
发现考生与“准考证”或“身份证”的照片不符。 |
不得让其入场考试。 |
|
4 |
考生坐错位置。 |
帮助考生找自己的座位就坐。 |
|
5 |
对考生的身份有怀疑。 |
先让其进场考试,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主考,考试结束以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
会同监考人员核实情况,确系代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上报省学位办。 |
6 |
考生准考证重号。 |
稳定两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两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安排考生进场应试。 |
7 |
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立即报考点主考并暂停拆封。 |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员换备用试题袋,启封分发试卷,主考应负责查明原因,立即上报省学位办。 |
8 |
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
在本考场调整;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主考申请动用备用试卷。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核实情况,用备用试卷补齐。补足因此而耽误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 |
9 |
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均与准考证上所填姓名、准考证号不符。 |
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代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报主考。 |
10 |
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发现试卷有重印、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试卷。 |
核实情况,报告考点主考,申请动用备用试卷。 |
请示主考,核实后,补发备用试卷,将情况登记在册。 |
11 |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答复(声音稍大些);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请示主考。 |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主考。 |
12 |
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
不做回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将情况立即报主考,得到更正的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原状。 |
13 |
考试中,考生的笔无水、圆珠笔写不显,又缺少必须文具。 |
考生不离座。监考员帮助打同色墨水或借给同色墨水钢笔(圆珠笔)。监考员难以解决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帮助解决。 |
事先给每个考场准备蓝黑、黑色墨水一瓶,蓝或黑油圆珠笔若干支。 |
14 |
个别考生忘记带2B铅笔、圆珠笔、橡皮,或所带的笔写不出来,考试忘记带必需的文具等。 |
动用备用文具用品,并立即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
指示考务组提供。 |
15 |
考生由于疏忽写错准考证号码。 |
指导考生在密封区内更正准考证号码,监考人员在旁边签字。 |
|
16 |
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考场。 |
在考前提出要求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 |
按《实施细则》处理,派专人将违纪考生送出考试大楼,并造册上报。 |
17 |
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
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 |
处理同(16) |
18 |
发现考生抄袭、偷看、传递、夹带等舞弊。 |
A.如属个别考生,则立即制止,如仍不改正,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 B.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舞弊事件,则应全力制止,并通过场外联络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A.处理同(16) B.组织力量调查,并立即将情况向主管部门及主管副校长汇报。 |
19 |
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了姓名、考号,及卷面上作了明显标记。 |
将违纪情况详细记入“考场记录表”。 |
按《实施细则》,提出处理意见,造册上报。 |
20 |
考生用红墨水钢笔、红色油圆珠笔或铅笔答题、改题。 |
立即制止,责令考生改用规定用笔。 |
|
21 |
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有关通知。 |
按考点规定的办法,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 |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传达到考场的监考员,再传达到考生。 |
22 |
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看杂志等。 |
予以提醒,经指点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主考。 |
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调换临时人员接替工作。 |
23 |
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
记录情况,报告考点主考。 |
处理同(22),并上报省学位办。 |
24 |
考生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 |
通过场外考务工作人员报告考点主考。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应试;难以坚持者,劝其退场治疗。 |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开考还不到30分钟,则实行隔离治疗。 |
25 |
个别监考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
及时安排治疗,并同时安排机动监考员接替监考员工作。 |
26 |
考场内部发生喧哗。 |
予以制止,记录,报告考点主考。 |
根据情节,处理同(16),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7 |
提前退场的考生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
尽力制止,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指派场外考务工作人员将提前退场的考生送出考试大楼。 |
28 |
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协助,并向上级报告。 |
29 |
考试中途考生要求上厕所。 |
速与场外联络员联系及时报告考点主考。 |
了解掌握情况,如属特殊病因,可在开考30分钟后,指派两名同性场外考务工作人员随其前往,但应寸步不离。 |
30 |
考生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予以制止,如仍不改正并造成后果,则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 |
对造成后果者,处理同(16) |
31 |
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答题卡,要求更换。 |
用本考场内缺考人员答题卡调换;若不足,向主考申请备用卷;并在弄脏或损坏的答题卡上签字。 |
核实情况,动用备用答题卡,但不补足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
32 |
考生带走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 |
A.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 B.已离考场,必须追回带走的材料,记录在案,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
33 |
监考员收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
报告考点主考,通知被撕破污染的考生等候。 |
在无法做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启用备用试卷。考务组、保卫人员和监考员共同监视该考生抄答。共同核对,并将情况报告主考。 |
附件2:
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线下考试
考生应试守则
一、考生可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熟悉考点位置,了解考场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得进入考场。
二、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持其它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三、学业水平测试考试客观题的答案要做在统一的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划;主观题的答案要做在答题纸上,要求用蓝、黑色水的钢笔或蓝、黑色油的圆珠笔。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其它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寻呼机及其它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考生一般应在开考前15分钟入场完毕。
五、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检查。
六、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用钢笔或圆珠笔)或涂划(用铅笔)有关项目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提前退场。
八、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能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答案必须做在指定位置上,做在其它位置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扣除所涂题的分数。
十、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或让他人抄袭,不准夹带有文字内容的材料,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
十一、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准吃东西。提前离场者不得在考场及其周围逗留。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笔,将试卷、答题纸(卡)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准考证收齐,核对无误,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起立并顺序退出考场。交卷后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准考证带出考场,否则,按作弊处理。
附件3:
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线下考试
考试违纪通知书存根
No: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点:
违纪类型:
处理类型:
1、本次考试成绩为零分;
违纪证据: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考试结束后,此存根连同违纪证据交教务部门保存)
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
考试违纪的通知书
No:
姓名: (准考证号: )在 年 月 日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考试中
的行为已构成了考试违纪,根据《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的规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1、本次考试成绩为零分;
你在收到此通知书15日内,有权向继续教育学院或上一级学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