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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函授站管理办法
2016-07-14 10:13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加强燕山大学各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函授站的管理水平,发挥函授站的作用,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燕山大学函授站和学校一起共同担负着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专业人才,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教学组织、思想教育、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任务,函授站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燕山大学函授站业务上接受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燕山大学函授站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站单位能履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2)设站单位能够提供函授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合格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连续或隔年招生的生源;

(3)设站单位地处函授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学校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函授生集中面授期间食宿问题的基本条件。

经考察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可作为燕山大学的设站单位。

【第五条】 设站单位确定后即应与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协商建立函授站事宜,签定建站协议书。协议书签定后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建站协议签定后,设站单位应推荐那些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热爱函授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函授站站长、副站长人选。

【第七条】 燕山大学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同时对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并负责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站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执行学校有关函授教育的各项指示规定,授受所在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协调好本站与各有关部门间的关系。

(2)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本站发展规模,掌握工作方向,主持制订本站招生计划。

(3)制订并组织全站同志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各教学环节,检查教学环节实施过程,确保教学质量。

(4)做好本站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5)加强函授站与学校的联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总结本站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 函授站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函授站推荐,并填写《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聘任兼职任课教师申报审批表》,报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兼职辅导教师应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的要求,以教材(含音像教材)、课程大纲和主讲课程内容为依据,针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专业知识的辅导。

(2)及时批阅学生作业,进行书面或集中答疑,检查学员自学情况,督促学员按进度自学,组织、指导学生学习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协助学校派出的监考人员作好考试

监考工作。

(3)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并认真记好考勤。

(4)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辅导质量。

(5)结合教学辅导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条】函授站可刻制公章一枚。刻制函授站公章由设站单位持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申请刻制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公章的函》和本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备案后在当地刻制,并将启用公章印模报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函授站公章只能用于函授教育工作的行文,严禁移作它用。

【第十二条】 函授站应指定专人保管公章,并应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违者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函授站建站协议一经终止,函授站公章即应停止使用,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收回。

【第十四条】 燕山大学函授站所需经费由学校按协议中规定的比例从本站学生所交学费中拨给。未经批准,函授站不得擅自提高学费收费标准或收取管理费用,亦不得将函授站经费移作它用。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的原则,函授站可自行筹集部分经费。但函授站筹集到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移作它用,亦不得以函授站的名义为其它单位或项目筹集资金。

【第十六条】 函授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站的经费预算、筹集、使用、管理、结算工作,并负责定期向站长副站长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设站单位、学校的检查,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自即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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